在北京接受過出租車服務的大都知道,一上車,剛起步,打的者“怎么也沒怎么地”,可行駛中出租車上的計價器就赫然蹦出大幾秒的“等候”在等候著消費者的“小費”,年復一年,天天如此。
難道10元3000米的基價就不包含出租車的這個“起步”?!到了晚上23點,3000米又變成了11元的基價,憑空而無端地給打的者又添加了20%的費用也還不包含這個“起步”,這不是強盜邏輯是什么?!
不是打的者意志的“等候”是強勢者赤裸裸地伸向弱勢者“口袋”的一只“黑手”,此時,打的者能做到的,唯一的也只能是無奈地“接受”著挨宰??杀氖?,上車挨了宰,下車時還的說聲“謝謝”,在此,弱勢的消費者受到的侵害不僅是有物質上的,同時還有“精神”上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精神上受到的損害”往往是強于物質上的侵害的,因為消費者受到的這種“雙重傷害”并不是對“1998年出籠至今的等候收費”斤斤計較,而是消費者對“情不通,理不正”的“時速12公里及不根據乘客要求停車等的等候”全部由打的者承擔的“定局”不能容忍,因為事理的公平與否絕不是取決與數量的“大小多少”,更因為法律決不允許其中任何一方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法律更不允許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別人頭上”,消費者在接受服務、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違背了任何一方的意志,當屬無效行為。這便是取締出租車“等候”收費的直接法律依據和緣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之意——就是要在“交易或者接受服務”中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予以有效保護??伞安皇谴虻恼咭庵镜牡群颉笔召M恰恰背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本意!因為先前執行的能制約“雙方”的“租用汽車時根據乘客要求停車等候的,小轎車每等候五分鐘加收一公里租價的等候費,不足五分鐘按五分鐘計算”被鼓搗、扭曲成“時間與里程雙重計價”和所有的“等候”全部由消費者承擔了,把制約雙方的條文改成只“制約消費者”一方的“定盤星”還有繼續存在和不糾正、不取締的余地、理由嗎?!
時下,出租車沒有“等候”收費的大中小城市也紛紛效仿著北京的出租車收費模式——“時間與里程”同步收費,以防止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到不法侵害的“面積越來越大”,那“第一塊破冰之石”就須從取締出租車“雙重收費”上做起。
接下來,一道“二選一”,不容回避的課題就擺在了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面前了:繼續出租車的“雙重”收費就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的尊嚴就不能不取締出租車的“雙重”收費,出租車的“雙重收費”何去何從?我們將拭目以待。 (黃晏銘)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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