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先生為購買奧運門票按規定到中國銀行開設賬戶,四個月后發現被扣除9元管理費。李先生認為這個被迫開設的帳戶有特殊性,不適用普通賬戶管理規定,在退費要求遭拒后他將中國銀行告上法庭并要求退費道歉(2月16日新京報)。
別說銀行私自扣除了因“購買奧運門票按規定開設賬戶”者的錢款,就是在平常的日子里幾個大的銀行收取所謂的“小額賬戶管理費”也是皆屬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亂收費行為!此種行為當屬廢止的理由如下:
首先,客戶手里的存款折是銀行與儲戶雙方簽訂的存款協議,根據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關系,出籠“小額賬戶收費”標準前既沒依法進行過相關的聽證程序,又沒和客戶進行過充分的溝通、協商,在沒有得到客戶認同和儲戶授權的情況就私下從他人存折里扣除、抽取當事人的錢財是一種非常典型、無法律效力的單方面行為。
其次,因為銀行和儲戶存有合同關系,事前銀行沒有和利害當事人達成一致,私自給儲戶添加“收費內容”的行為就是違約。雖說銀行在其所屬的營業場地張貼過些“巴掌”大的公告,但是,依據有關法律,此類店堂告示是不能排除客戶方的權利的,同時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前,“央行副行長蘇寧前日表示:商業銀行對小額銀行賬戶收管理費是不合理的行為,商業銀行其實完全可通過央行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轉移支付,來有效解決老百姓被迫通過不同賬戶來繳納各種費用的問題(2007年4月20日《第一財經日報》上海)。
再說,銀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也是“借貸法律關系”,銀行是債務人,儲戶是債權人。儲戶的存款“放”到銀行,儲戶便是銀行的“股東”財產權人,可儲戶恰恰沒有參與銀行“高額放貸”盈利的收益分配,銀行憑什么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布的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顯示,目前我國銀行卡發卡量已突破11億張。到2006年底,中國借記卡發卡量達10.8億張,信用卡發卡量近5000萬張(2007年4月19日上海證券報)。據此,債權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作為銀行的經營成本已是綽綽有余。
事實證明,大多亂收費者都是以“管理”來說事兒的,“小額賬戶管理費”也是以“成本”為借口來作為“理由”的,銀行再次轉嫁經營成本是以達到“一羊剝二皮”的目的,讓儲戶二次承擔小額賬戶的“管理成本”侵犯了儲戶的財產所有權,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小額賬戶收費”當屬撤銷、廢止的行列。(黃晏銘)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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