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錢江晚報》,一名在山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在浙江衢州為兒子舉辦了花費600萬的豪華婚禮。央視著名主持人畢福劍和鞠萍作為證婚人和主持人紛紛亮相,引起婚宴現場不小的騷動,對于央視主持人的走穴,央視總編室劉副主任日前接受四川新聞網記者采訪表示:“只要沒有違規,參加工作之外的活動是可以的。央視對主持人有專門的主持人管理條例,規定了主持人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主持人參加活動央視不反對,但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允許參加廣告代言,二是走穴活動不能在任何電視臺播出,三是走穴活動不能有惡劣影響?!?/font>
央視主持人為私走穴主持婚禮之類早已不算是“新聞”了!本來根據以往做法對外遮遮掩掩一下,對內當事人進行一些內部的批評教育甚至不痛不癢的處罰也很正常,如今哪個政府部門以及事業單位沒有一些特權什么的?可筆者還是為央視這位高管漏洞多多的替畢福劍鞠萍走穴的公開庇護以及辯解感到不解。
請看記者和這位央視高管的對話:“是不是朋友婚禮都可參加,拿高額勞務費也是允許的?”“當然可以,這是你朋友請你去的,給多少勞務費是他的事。要說明的是,代表個人參加活動沒問題,但一旦代表臺里,涉及央視、涉及做節目,就必須經央視同意?!眴柤爸盀楹巍爱吀?0萬主持富商婚禮”被央視處罰,劉副主任說,“那個影響太壞,38輛悍馬迎親,造成交通堵塞,太招搖了,有點嚴重了,但這個沒問題,老畢的朋友請他去幫幫忙,沒招壞事,沒什么不妥?!眴柤盀楹萎吀Τ鱿槎Y都與“富豪”有關,劉副主任笑了笑說,“如果你有這樣的朋友你也可以請啊?!?/font>
眾所周知,央視主持人的身份很特殊,他們本身往往不僅是名副其實的官員,而且也是代表一個國家以及政府形象的名人,如果聽之任之他們利用國家電視臺的資源做私人交易很容易暴富,那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政府以及群眾所決不允許的腐敗行為,這正是央視要對主持人走穴“約法三章”的來由。實際上,為何人家愿意花費高價請這些主持人到場走穴,無非看中的是他們目前在職工作的公眾所依的附加值或官方色彩的光環,試想一旦他們離職還有人愿意出高價請他們嗎?此外就事論事,朋友的含義比較寬廣,幾乎可以說普天之下莫非我你的朋友,央視默認畢福劍鞠萍作為勞務證婚人和主持人出席朋友婚禮就等于說以后主持人列席任何私人活動包括商業活動并且收受報酬將不再設限。并且根據這位央視高管所說的言下之意,只要在“約法三章”之內央視主持人走穴活動將不在禁止之列,但主持人走穴行為本身就注定要和央視的“約法三章”子內容相違背,這怎么解釋?
因為既然央視主持人代表“個人”參加了走穴--做婚禮的證婚人和主持人就是一種名副其實的“代言”行為,就是一種帶有廣告性質的商業活動,拿了報酬更加說明了這種商業活動的存在,從畢福劍鞠萍走穴主持婚禮這件事來看就已經觸犯了“約法三章”:不允許參加廣告代言、不能在任何電視臺播出、不能有惡劣影響中的第一條,違了自己的規! 至于央視以前處罰“畢福劍20萬主持富商婚禮”的第三條理由--影響太壞又如何把握程度?那就要看央視主持人“娘家人”自己隨意的解釋了!試問,難道老百姓不知道或不反對就是影響不太壞?此例一開央視以后將如何監管和區別此類違規行為?--這些都是值得疑問的地方!
古往今來,公與私不分歷來是政府官員和壟斷行業工作人員腐敗的根源,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哪一個離得開打著為公的名義行謀私之實?不過最讓最高層頭痛的還是對公職人員公私錯位的監督以及其背后巨大的監管成本,為此,針對公務人員難以區別的公私混淆行為,每個歷史時期的政府部門特別是公檢法都嚴格建立了公務人員回避制度,即本著防微杜漸和完全隔斷腐敗源的原則不惜一刀切干脆禁止公職人員進入某些場合或參加他人舉辦的某些帶有私人性質的活動,比如清王朝官員不得在原籍任職,當前我國政府不允許警察等公職人員進出娛樂場所等等,不勝枚舉,這也是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必須付出的有別于常人的代價以及義務。于是我覺得,央視為了防止將來來自公眾不斷的糾纏不清的質疑,不如徹底禁止主持人一切走穴行為來得“釜底抽薪”,即使是主持人以后出于需要以私人親戚朋友身份列席各種各樣社交活動的,也不允許以證婚人和主持人這樣的角色出現現場,否則無論收受報酬是否,一律按商業走穴行為視為以權謀私對待!如此這般,央視才不會屢次陷入到為主持人走穴辯解的自相矛盾的理論怪圈中不能自拔,貽笑大方。(魯國平)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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