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廣州海事法院就“部分官員出國旅游”一事向媒體作出回應:網上流傳的6人12天考察南非等三國,確系“業務學習考察”,“經過嚴格審批”,“符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公務人員出訪規范要求”。此外,人均花費8萬元屬實,“費用未超預算”。(6月11日 新華網)
事態的公正解決速度是正義的社會地位的體現。從事態的曝光到現在,跟帖者不斷,網友集體聲討似乎沒有什么作用,而相反的是廣州海事法院還“積極”回應,稱此次出國考察并無違反規定,也未超出預算,但這顯然不能平息網友的憤怒情緒,同時也暴露出在此問題上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的弊端。
相繼“廣東肇慶端州區高官出國考察被免職”、“安徽高官出國考察丑聞”、“溫州高官出國考察丑聞” 后, “出國考察門”事件已是如火如荼,公費出國消耗資金數額高達3000億(1999年),國務院也明確表態“不鼓勵政府官員出國考察”。為何“出國考察”屢禁不止?是否真是出國考察?為什么網友在看到合法的考察證據后還不罷休?“符合要求”、“費用未超過預算”能不能作為“合理出國”的標準?筆者認為,出國考察的價值、成果才應是評判這一問題的標準。
根據法院向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交的請示來看,該法院外出考察的目的是學習各國處理海事問題的經驗,正確處理好我國沿海的海事責任問題。單從目的上看,是利國利民的有益措施。但是否真正達到這個目的或者說是否真正處于此目的,是群眾懷疑的根本所在。這種“公費出國旅游”權力謊言的頻繁出現,正在逐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正如溫總理所說的“沒有監管的權力最容易出現問題”一樣,公費出國考察也應制定一系列的監察審核措施,讓出國考察得到應有的價值,讓人民對考察滿意、放心。
加強對“公費出國考察”監管的重點應是事前和事后。首先,應有事前的預期審查機構,在考察前應有相應的部門做專門的預測,審查項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包括路線和地點,避免出現 “到沙漠中考察海洋的”問題。其次,要有事后的審核機制和懲罰、問責機制,出國考察歸來不應是考察的結束,問題也不應依靠網友來曝光,應依靠專門機構的審核,通過結果核預期結果的對比,結果的作用來監督考察。(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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