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公款旅游、奢侈購車、大發過節費等八大典型案例,并明確指出,凡利用中秋、國慶之機,亂發錢物,一律先免職,再按規定處理。(南方日報9月15日報道)
某些單位動不動就在節假日發上萬元紅包,抑或團購豪宅,為了掩人耳目,就美其名曰福利。這種單位“福利”,刺激了公款消費的盛行,以及“小金庫”的發展,而民眾對于這些行為已經產生了審丑疲憊。因為以集體之名,導致這種單位派發錢物的行為并不好界定,當然監管也無法植入,只能任其蔓延,摸不得,也打不得。很多單位都宣稱這是收支結余,實則也是出自納稅人的腰包。小集體對于這些錢物的無理由瓜分,源于部門利益個人化、灰色化,是種貪污腐敗。
一石激起千層浪,廣東省紀委的表態讓眾多痛恨“隱形腐敗”的民眾,吐納了一口心中郁結。但落子于實際,亂發的標準是什么?有些單位節日不發平時發,怎么辦?能不能令行禁止?民眾的擔心,正好擊中了廣東紀委規制的薄弱環節。要想根除節日腐敗,乃至一些單位的非正常福利,還需要以剛性的制度發力來阻擊部門的利益自為。
首先,明確的制度能提供節日腐敗治理的標準。給每個職工發一盒30元的月餅,是不是也要免除發放者的職務呢?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需不需要區分對待?如果沒有一個可以依據的細則,那么在處理假日腐敗得操作中就難免扯皮,以至最后不了了之。只有以確定的制度來厘清這些實際問題,治理非正常福利的措施才會有可行性。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節日腐敗治理常態化。很多人擔心廣東省紀委的表態只能是一個臨時性的規定,有效期時間太短。對于民眾詬病的節日腐敗,只能隔空瘙癢,時間一過,又一切如常了。節日腐敗頑疾并不能短時間“禁止”內就祛除,還需要制度來“長期調理”,這樣方能抑制“聵癰”復發,再生。
再次,制度的確認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假日腐敗治理的效果。紀委要求畢竟在目的實現上有其局限性,制度的強制正好可彌補這一不足。對于假日腐敗治理的制度確認,將使其納入法律的范疇,單位福利行為的“越軌”就將受到強制規避。
魏征在《諫太宗十思疏》中提出,不可謬賞,不能亂罰。各種福利的發放的“目的缺失”,反映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價值迷失。而且,由于這種借公營私的行為的集體性,還讓獲得非正常利益的人找到了道德豁免乃至“法不責眾”的路徑。寄希望受益者的自省,或者臨時性規制,都是鴕鳥思維的表現。要消解假日腐敗亂象,還要以制度來澄清。 (雷磊)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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