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公款旅游、奢侈購車、大發過節費等八大典型案例,并明確指出,凡利用中秋、國慶之機,亂發錢物,一律先免職,再按規定處理。(9月15日新華網)
廣州省政府在政府廉政建設方面如同其經濟一樣,領跑于國內各省份。在官員出國、公車購買等方面,當國內其他省份的這些數據居高不下時,廣東省竟有如此之反差,實在可以看出廣東省政府所做的努力。而在通報弊案時,政府又出臺了一項新的廉政“總綱”。而對于這樣的“總綱式規定”,法學家博登海默早就做出過警告,“如果權力缺少監督,極容易導致腐??;如果法律沒有具化,極容易引起歪曲?!?/font>
似乎這個規定是廣東省向更廉政的方向發展的表象,但其效果令人質疑。一個好的政策關鍵是看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只有二者同時兼備,這項政策才會發揮他應有的效能,達到制定者的先前預期。而廣東省的此項無具化的“總綱式”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只能是“干打雷,不下雨”,這樣的規定則無異于作秀。
上至國家憲法,下到地方政策,有無數個禁止腐敗的規定,但事實卻是腐敗仍大量繼續存在。此規定禁止中秋節和國慶節亂發錢物,可見這種現象之大量存在。但僅此一句不足以威懾“亂發”之官。施行這樣籠統的規定,等到官員“東窗事發”時,官員會百般推卸,法律和民眾則又無可奈何?!肮澣諄y發錢物”為何只停留在中秋節和國慶節?難倒其他如春節和五一就不懲罰嗎?進一步說,什么情況屬于“亂發”?有什么監督手段?這些都應是政策的聯合體?,F在權力有了新的制約,但卻沒有具化的條文和懲罰監督措施,讓觀者空歡喜一場。
而這種“總綱式規定”的危害又不容小覷。當公民對規定的內容了解時,就會形成一種心理預期,而事實上這種規定又不能解決問題的存在,這就造成了公眾預期的失望,從而就會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甚至當事態嚴重時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動亂。預防這種規定的再次產生就顯得極為必須。而要達到真正的預防,必須要求政策制定者的心理轉變,從事實出發,全面考慮問題的存在和解決,而不單單是解決問題的心理沖動。(李寧)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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