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老百姓反映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只要超過五分之一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就可以對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組織調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等,如果出現失職、徇私枉法行為,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提出撤銷這些人職務的撤職案。(《河南商報》)
在我國,副省長可謂是高官了,作為是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域單位省的行政大員,主持的是一省某些方面的工作,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職位是高的、權力是大的,可是并不意味他們不受監督,最近河南擬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提案撤職副省長。
國家干部、人民的公仆,他們是行政管理者,但其中一些人由于政治思想不過關、作風腐化等貪污腐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還有一些惠及子女的隱性特權事件,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樁樁重大貪污案件、近期曝光的羅彩霞案和河南省洛陽市委原書記孫善武之子利用其父權力買官賣官案,就是某些國家干部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監督造成的惡果。
2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了關于該省實施《監督法》辦法草案,在草案中我們看到了這樣的規定“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等,如果出現失職、徇私枉法行為,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提出撤銷這些人職務的撤職案?!边@無疑是推動《監督法》實施、實現好地方人大監督的良好信號。
其實我國憲法規定各級人大對各級政府等具有監督權,憲法和相關法律賦予人大如聽取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規范性文件、撤職、罷免、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等監督方式,這些在很大的程度上對各級的公務員或者審判、檢查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有效的監督,但也存在很多現實問題不利于監督職能有效的實施。
首先現有的公務員實際上是鐵飯碗、金飯碗,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官員一旦濫權或失職,一些監督猶如隔靴搔癢,即使目前我們實行了新政策-問責制,但很多時候觸動不了某些人必要的利益如不能使其回歸平民身份、削弱相關的權力;其次是監督的長效機制不健全,如何保證監督不是一時的、保證監督的力度持久等值得思考;還有由于某些局限對一些高層如省級官員監督還僅局限于由上級的行政部門、審判檢察機關實行的監督,同級權力監督機制須完善。
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人大的監督職能,2006年我國《監督法》出臺,它以專章的形式明確了各種監督形式和程序,確保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目前黑龍江、湖北等十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出臺了《監督法》的實施辦法或配套法規,而河南“人大常委會有權提案撤職副省長”的實施辦法定會將此推向一個高潮。(郝杰)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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