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暉訴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案件剛剛在閔行區法院審結。法院當庭判決原告張暉勝訴,并判今年9月8日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對于張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50元訴訟費也由被告承擔。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雙方沒有出現真正的辯論。被告方代理人表示,此前對張暉的處罰決定已經撤銷,沒有必要再進行舉證或還原事實真相,并表示今后將規范執法(09年11月19日人民網)。
從面面上來看,原告張暉是勝訴了,可這個勝訴是帶雙引號的勝訴。因張暉的“絕不撤訴”,打的就是一場討要真相的官司,而絕不是要打一場“稀里糊涂的勝訴”官司,這是一場讓人不能掉以輕心的“勝訴”官司!因為善良的張暉迄今還不知道自己是被誰陷害的?張暉想知道的正是全國人民想要追問的。
如此的草率結案、“神速判決”,連個擇日的“宣判”都等不及了,就算心急,也不能這樣結案,不傳喚“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給張暉栽贓的相關要害“證人”一一到庭,庭審法官不求證事實真相就“憑空”徑直“當庭判決”是對法律的輕慢,更是對全國人民的莫大褻瀆!遮蓋了真相的“判決”能說是勝訴的官司嗎???給張暉栽贓者被事發機關稱為“有正義感的乘客”哪里去了?
但凡官司,只有勝也勝的明明白白,輸也輸的清清楚楚才是讓人心服口服的,不管一起勝訴或敗訴的官司,如果不舉證、不還原案件真相,把事實真相包裹成“鐵桶”一般,然后不問緣由當庭宣判案件的勝或輸是根本起不到一點兒好作用的。陷害張暉們的到底是誰?把栽贓者“窩藏”起來,執法犯法是難以說過去的。就是不公開審理“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也的舉證或還原事實真相,難道這起行政訴訟要案是超越了“個人隱私、國家機密”性質的案件不成?
因為善良的人們迄今還不知道陷害張暉、張中界們的到底是誰,所以,只有將那些個串通一氣、通同作弊者們個個“捉拿歸案”才能算張暉的官司贏了,否則,張暉的官司只能算是打了一場名勝實輸的官司!不把栽贓陷害者亮相,僅以“張暉已順利拿回了全部罰款”來“謝幕”、警示違法亂紀者是典型的“執法者違法不究”。
- 2009-09-15讓公益訴訟給反腐敗天網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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