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建筑物所有使用人給予賠償。此條文一出即引發人們質疑:該條款有諉過卸責轉嫁無辜之嫌,屬于典型的“懶漢思維”之產物,有悖于立法必須遵循的客觀公、化解對立和消弭紛爭等基本要義。顯而易見,發生拋擲物品導致傷亡后不去努力地追查肇事者,而是“稀里糊涂”地讓整棟樓住戶“連坐”賠償的做法,既違情理也欠公平。以往即便有這類“連坐”例子,也是因短時間內找不到拋物害人者而不得已的一個權益選擇。若將其作為法律條文確定和固化下來視為常態就非常值得商榷了。不枉不縱的最佳辦法應該是竭盡全力查處真兇,而不是滿足和止步于讓全樓住戶“連坐”。否則,屢屢實行一人加害由“全樓買單”的簡單化處置,必將助長拋物者的僥幸心理而繼續作案害人,在客觀上形成庇護并縱容害人者的副作用。
必須承認,這種樓房拋物造成行人傷亡的案子偵破難度很大。但也并非就成了破不了的“死案”。所以有關部門和人員務必要善盡職責、高度重視,全力以赴去偵辦,爭取將犯罪人刑之以法、以儆效尤。好在地域確定,無須很大經濟成本,只是需要投入時間和耐心、韌勁。
首先是細致走訪“拋物樓”及附近住戶,力爭找到目擊拋物者。向樓下扔物害人被他人看到的概率很高,關鍵是要消除證人的顧慮。其次,逐戶入室走訪和查看“拋物樓”住戶的臨街窗,力爭見到每個人。在溝通了解、調查詢問和察言觀色中尋找并發現蛛絲馬跡。另外,在廣泛調研、分析摸排和篩選的基礎上,有側重地再行走訪觀察重點人和有劣跡者。必要時可以直接接觸確定的范圍中人,敲山震虎或打草驚蛇,從中進行考察甄別。第四,建設安全和諧社區也是街道辦和居委會的份內工作,發動他們參與宣傳、廣造輿論、抨擊和譴責犯罪嫌疑人的惡行,給拋物者施加精神壓力。這樣即使暫時破不了案,也能給害人者以強大的心理威懾和思想負擔,使之惶惶不可終日,不敢日后再輕易拋物傷害行人?;蛟S使之就此露出馬腳也說不定。第五,讓住戶自我證明不是侵權人亦不可行,因為這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應該由相關仲裁機構拿出證據來證明住戶是侵權人,這樣的賠償才是讓人心服口服的。不然就把所有的臨街建筑都加裝錄像監視設施,使拋物害人者無所遁形。
在地域、時空和人員等方面要廣闊和錯綜復雜得多的刑事案件,不也照樣破獲嗎?樓房拋物造成行人傷亡的后果,并不亞于刑事案件。所以拋物傷害人案也應是可以偵破的,關鍵在于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是否到位。為了抑制樓房拋物害人惡劣行為的屢屢重演,亟須有能夠偵破之的例子。使作案者別再心存僥幸、自以為案子永遠破不了,要賠也只是跟著大家一起賠一點,害人后仍可以逍遙法外并且再去害人。一人作案由全樓“連坐賠償”,從對受害人同情的角度尚可以理解,但在法理及其實踐上是經不起檢驗的,因此不可輕易地認定和實施,還是以全力破案、緝拿兇手將其繩之以法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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