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再去昆明市,如果沒有居住證,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外國人卻不受此限制。這是剛剛結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草案)》中規定的內容。
根據(草案),想要辦理居住證,必須首先取得《昆明市臨時居住證》,并連續在昆明居住一年以上、在昆明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辦證時必須交驗“現居住處所證明材料”“就業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等證明。(《南方都市報》5月9日)
從新聞跟帖來看,這個草案備受爭議的是“外地人不如外國人”“崇洋媚外”等。這樣的誤區,不是因為外國人享受的待遇高,而是草案降低了外地移民的待遇。我們不能只憤懣外國人高待遇,而忽視了自身權利的維護,走向排外的誤區。
居住證制度是借鑒發達國家的“綠卡”制度,取代1984年以來的暫住證制度的一大進步,更注重保護了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利。和暫住證相比,擁有居住證的外地移民,可以更多享受社會保障、教育、工作等優惠待遇。這些優惠措施對于外地移民來說,無疑是一個誘惑,進而爭相擁有居住證。但從城市的承載能力,和社會安定因素來考慮,暫時給居住證設置門檻,也是有必要的。
昆明市給居住證設置門檻,是考慮現實因素,也是當地政府對本地居民的負責行為。從外國“綠卡”制度來看,一定的門檻也是必要的。但設置門檻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卻不可以。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擁有居住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對于外地移民來說,它和自由遷徙權利是相伴相生的基本生存權利。昆明市實行居住證制度,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剝奪,限制了人口的流動,讓居住證的進步意義大打折扣,實質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無異。
昆明市的居住證制度也是前后矛盾的。草案規定取得居住證必須“連續在昆明居住一年以上、在昆明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而對于外地務工勞動力來說,沒有居住證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后者的限制,讓前者的條件無從達到。即使外地務工人員在昆明有親屬,居住可以解決,工作條件怎樣解決?所有外地務工人員都在昆明有親屬,更是不切實際的。
在徹底取消戶籍制度不能達到的現在,逐步放松戶籍制度的限制卻是可行的,居住證制度就是這可行制度之一。在各大城市都在探索居住證制度,以吸引更優秀的人才,更多的勞動力來參與本城市的建設的同時,昆明市逐步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為消除戶籍制度的弊端做出貢獻。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限制,讓這一系列進步意義化為泡影。
居住證制度并不僅限于個別城市,也可在全國城市推行,但推行的前提不能侵犯外地移民的基本生存權利,給外地移民“獲得居住證”留有空間,否則,就等于給外地移民設置了一堵無形的墻,讓自由遷徙只是“看起來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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