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經國務院批準,由監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聯合公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今起施行?!都o律條令》設定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力求從嚴治警,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專門針對刑訊逼供等行為的具體化規定。
6月1日是國際兒童節,腦海中隨之出現蹦跳的孩子、純真的笑臉。在系列屠殺兒童事件后,兒童節在生命價值方面的意義尤顯突出?!豆矙C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在這時開始施行,可謂正逢其時。因為人權和生命是天然聯系的。
把《紀律條令》和人權扯上關系并不勉強。最有力的證據就是趙作海案中,當地警察對趙作海及其親屬的刑訊逼供,不但導致了趙作海被冤十多年,險些“立即槍決”,更有違我國去年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的人權精神。這不只是特殊情況,生活中也屢見警察違法的行為:執法不公、亂斗毆、亂開槍、包庇嫌疑犯、伙同黑勢力等等,毫無約束的警察權,讓《紀律條令》顯得極為重要。
對警察權的規范,散見于包括憲法的各法律條款中,但并沒有一部具體的、完整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來制約警察權,以致造成警察權力毫無監管,侵害公民的人身權益,褻瀆法律威嚴。而剛施行《紀律條令》正是針對如此痼疾的致命“藥丸”。這就牽涉到關鍵問題:如何使《紀律條令》有效?
從條令本身來看,執行已有保障。條令不但分明別類的規定警察什么樣的違法行為,要受到什么樣的懲罰,體現了條文的具體化,防止其成為空洞而毫無實質內容的法規。條令制裁后果的嚴厲性更體現了法律的剛性原則。迫使想違規的警察在行動前,要權衡一下利弊了。同時,其監督也不再是局限于公安系統內部的垂直監督,是橫向的全民監督。這也有效防止地方公安部門將違法行為當作“家務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只有條例本身的完善并不夠。警察是執法部門,具體來說,他執法的對象是基層的老百姓,包括市民、農民和流離人員等。如果老百姓不知此法的具體規定,不了解新法的出臺,即使是警察違法規定,也無人察覺,更無人監督制裁。
法律的完善才完成了法治一半,另一半是普法宣傳教育。從現實情況來看,雖然法律普及率達90%以上,但普法是針對誰普法?大多農民和民工還仍是法盲,法盲不但增加犯罪率,也讓維權率降低。因此,讓每個公民知道新法,清楚何種行為是違反新法的,了解自己的權益有多少?公權力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這樣更能促進新法的有效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這也是調動全體公民來監督的形式。
溫總理不斷強調“權力要在陽光下行使”。也就是權力要透明化、公開化、合法化,依法行事。試問,陽光從哪兒來?陽光從接受公民監督中來。而把《紀律條令》宣傳和普及,就是為公民監督提供基礎,為陽光撥開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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