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廳日前正式下發通知,決定對娛樂場所設立標準作出修改,并將“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醫院、機關周圍”條款的界定權力下放至各設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東南網-福建日報6月17日報道)
娛樂場所的設立標準關乎娛樂場所的生死。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區,是為了避免娛樂場所擾亂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此乃為民所想、執政為民的實際表現。將設定標準的界定權下放到各設區市文化部門,讓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定。如此規定看似權力下放、從實際出發的善政,其實甚有欠妥之處。
界定權分放至下面行政部門,增加了權力占有者數量,增大了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擴寬了腐敗滋生的土壤。能開娛樂場所者,非有相當的財力,如果想要做大到一定規模者,必定要能“黑白通吃”,黑白兩道都有人“罩著”。設立標準這關是非精心打理不可的,否則娛樂場所的動工都枉然。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掌握著“根據當地實際”界定娛樂場所設立的標準,如此就掌握了是否準許娛樂場所設立主觀話語權,籠統的“當地實際”給予了行政官員較自由的裁量權,寬泛的行政裁量權增加了權力尋租,產生腐敗的幾率。
界定權下放,本是減少權力集中程度的有益嘗試,但是在缺乏權力監督的情況下,此舉會增加權力尋租、滋生腐敗的幾率。既然已經走出了界定權下放這一步,在“娛樂場所不能設在居民區”這一點的界定上,為何不更加“結合當地實際”,讓民眾來界定這是否進入居民區的標準界定。
“娛樂場所不能設在居民區”本是出于娛樂場所擾民之考慮,對于娛樂場所的建立是否擾民,當地的居民更有發言權。這界定權力應該下放到民眾手中,讓當地的文化行政部門只擁有聽取民聲、記錄民聲、順應民聲的權力,讓其只是民眾利益的執行者而不是決定者。
娛樂場所欲建立,應該把欲建立的地點、規模、營業時間等信息,詳盡、真實地告知于附近居民,讓附近的居民來決定該娛樂場所是否進入了擾民范圍。如果大多民意是同意的,那么文化行政部門才能同意其建立,否則就不能同意該娛樂場所設立。同時,娛樂場所建立后,行政部門必須監督其嚴格按照事先定下的規模和營業時間營業,以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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