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通緝,做法欠妥
叼根長長的煙斗,身高不到1.65米———前天晚上,這么一個看似很有派頭的男子,偷走了一家便利店的手機。一怒之下,店主將監控視頻截圖在網上公布,并懸賞1000元“緝拿”竊賊。(8月23日海峽導報)
“煙斗男”的盜竊行為被便利店店主在網絡上“通緝”,店主無疑一解心頭恨,也能給其他市民打醒十二分精神,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欠妥之處。
首先,網上通緝這種行為,在警方沒有正式認定“小偷”之前,“煙斗男”只能算是個嫌疑人,對嫌疑人開展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隱私?筆者更認可的做法是,便利店主把相關證據提供給警方,由警方來處理,個人無權發布網上“通緝令”。
其次,還有個技術問題,網絡是個大舞臺,假設“煙斗男”真的是小偷,他看到這個“通緝令”,知道自己的路數了,那么會不會讓其提高警惕,甚至還會改變偷盜形式,給警方破案帶來壓力?
最后,店主丟失800元手機懸賞1000元緝拿,這種賠本賺吆喝與盜竊行為作斗爭的精神可嘉,但是假如“煙斗男”委托他人把手機送回,那么店主是否會兌現1000元承諾?
近年來,在一次次的社會公共事件中,網友的智慧和力量都讓人嘆為觀止,但人肉搜索這種方式也屢次引發爭議。對于公權力的監督,我們歡迎網友上天下地各顯神通;但對于非公權力事件,尤其是涉及非公權人物的“人肉搜索”,不管以何種占據道德制高點的原因出現,都應警惕。
“煙斗男”被便利店主網絡通緝,做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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