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5月9日,同樣是英菲尼迪,又是醉酒駕車。一年前,司機陳家造成一家三口中父女死亡的慘劇。一年后,音樂人高曉松因醉駕追尾,造成三車損壞、多人受傷。高曉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拘。同時,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杰因醉酒駕車,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門查獲,他也因此成為實施"醉駕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駕車受到刑事處罰的第一人。(5月17日《新華網》)
陳家和高曉松的時間巧合、車型巧合、醉駕巧合,無疑放大了媒體宣傳的切入點,這對宣傳禁止酒駕作用不小。作為全國第一個醉酒的公眾人物,高曉松醉駕被拘,屬于其"自取欺辱"。在這里,俺并不想落井下石,而只是在陳述事實。誰讓高老師頂風而上呢?誰讓他自律不嚴厲呢?要知道,從今年5月1日起,醉駕已寫入了刑法,屬于新增的"危險駕駛罪"范疇了!這也意味著,醉駕不僅是教育問題,而是法律問題了。
從法律視角來觀瞻陳家、高曉松和李俊杰等醉駕者,他們算是"罪有應得"。醉駕猛于虎,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威脅,頻繁發生的酒駕案,讓公眾一次次經歷震驚、憤怒、反思,全民討酒駕,乃是一場事關公共安全的洗禮。表面上,看似只是一法律條文的區別,實際上,醉駕被赫被列為"危險駕駛罪"之一,有著深邃意義--以往,醉駕以交通事故來處理,強調的是無意識的意外結果,而醉駕入刑則強調的是主觀故意,這是有明顯區別的??梢哉f,用法律高壓線嚴對醉駕,重拳出擊,符合民意訴求。這告訴任何一個司機:每個人都當升騰起對生命的敬畏--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有尊嚴的,因為酒駕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位,都是不愿意見到的"犧牲"。
醉駕入刑,大快人心??墒?,一條消息卻讓人擔憂了一下:5月13日,東莞首宗醉駕案開審,主審法官告訴記者,該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經收到最高法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這信號表明:一些醉駕,是可能不入刑的,這個口子開得很值得咂摸和耐人尋味,"情節顯著輕微"成了認定犯罪的一個"例外"條件。根據解釋,如有人在無人區醉駕,絕難傷害到他人,就可考慮適用這一條。筆者認為,最高法的這個"例外"的此番強調,有慎刑考慮的一定道理,旨在防止一棒子打死一群人,但公眾的擔憂不是沒有理由的--既然"醉駕入刑",那就最好別將醉駕分成三六九等、只有"嚴重"的醉駕才入刑,換言之,醉駕不需要有"情節惡劣"的附加條件,即只要是醉酒駕駛就構成犯罪,這也符合《刑法》的要義。
作為公眾來講,對醉駕都深惡痛絕,對醉駕入刑也雙手支持,但讓公眾更擔心的是,"情節顯著輕微"的"例外"條款,千萬被在地方上成了一些人尋租的"后窗"依據,輕微醉駕不入刑,最好別這開口子。因為,一旦"執法空間"有了可以鉆營的縫隙,有些人就會如蒼蠅般鉆進去,找到可以尋租的機會,從而降低自己的罪責。畢竟,醉駕入刑的宗旨是嚴對酒駕,而非"保護"某些帶著鐐銬跳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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