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外宣辦2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中紀委副書記、新聞發言人吳玉良通報了中國共產黨90年來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情況。在回答官員財產公示時間表的時候,他認為官員財產公示目前有兩個方面的條件是欠缺的,“一個是社會誠信體系,第二個是信息統計的體系,沒有兩個體系的建立,這項制度實施起來是很難的?!?6月23日《新聞晨報》)
是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確是熱點問題,而且已經熱了很多年了。2009年兩會之時,中紀委副書記何勇就曾表示,“現在我們正在研究和論證這件事情,正在想辦法制定這個?!眱赡曛?,官員財產公示從“正在研究和論證”變成了“目前條件是欠缺的”,也就是“目前時機還不成熟”,吳玉良副書記的此次通報表明,中紀委的“研究與論證”再次否定了制度的推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還在原地打轉,仍無時間表。
我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設,一直步履蹣跚。早在1988年,全國人大便起草了一個關于《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1994年,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項目。直到20年后,雖常有地方政府進行一些突破和嘗試,但全國范圍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仍然未能出臺。這說明,財產公示制度之所以遲遲未能露面,并非論證不充分、條件不成熟,而是遭遇了人為的阻力。
當前推行財產公示制度的條件早已成熟。一是有國外大量的成熟經驗可供借鑒:早在1883年,英國便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治法》;二是國內已經有了相應的實踐積累。譬如:1997年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出臺,2010年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三是民意基礎已經成熟。財產申報制度不僅為民眾所熱切期盼,一些官員對它的意義和作用也有了深刻的認識。
建立財產公示制度,的確還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相關制度的配套、執行成本,甚至人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對公民的知情權需求、反腐敗形勢的嚴峻挑戰,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已成為緊迫的公共需求。一系列腐敗個案表明,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的缺失,不僅增加了查處腐敗的難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誘發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推進包括財產公示在內的制度建設,已到了壯士斷腕的時刻,要拿出90年前建黨時的勇氣。在如此緊迫的現實面前,財產公示久拖不決,所謂配套措施不健全,恐怕都是借口。
吳玉良副書記提到了“社會誠信體系”和“信息統計的體系”?!靶畔⒔y計的體系”,有國內外經驗可資借鑒,也有財政支持。要建立這兩個體系,關鍵在于全面公開和輿論監督——倘若官員財產不能全面公示、接受輿論監督,官場腐敗恐怕很難遏止,社會底線恐會一再淪陷,社會誠信體系恐將永難建立。長此以往,官員財產公示也就陷入了“第二十二條軍規” 式的悖論——要財產公示,卻沒有誠信體系;要有誠信體系,卻沒有財產公示。
倘若真是“對財產公布制度一直抱著積極的態度”,恐怕有必要像代表委員建議的那樣,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在憲法中增加官員財產公示的內容,以根本法的形式把它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也應修訂《公務員法》,把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先納入到《公務員法》中——財產公示是反腐倡廉繞不開的一環,必須盡早邁出勇敢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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