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加班,大約可以賺一個月的工資。聽起來很美,實則難以經得起現實的考量。因為在許多企業,加班不付工資,早已從“潛規則”變成“顯規則”,甚至有的“打工者不敢提加班費,怕得罪老板”。媒體調查顯示,去年元旦、春節“兩節”期間,87%的加班網友沒有加班費。在此背景下,難道今年國慶長假加班會“映日荷花別樣紅”?
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按日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如果是在法定休假日,則應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法規條款鐵板釘釘,為什么“打工者不敢提加班費,怕得罪老板”呢?其背后勞動者的權利糾結能不令人深思嗎?
每當面對勞動者報怨加班沒加班費時,有人習慣地說,你為什么不向有關部門舉報,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呢?這雖是維權之道,但在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博弈的天秤上,用人單位在用工上擁有自主權,勞動者是弱勢群體,基本上沒有話語權。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給加班費,勞動者去主動要錢,與用人單位“較勁”,隨時有可能面臨被掃地出門或被“穿小鞋”的風險。據智聯招聘網和新浪網的一項聯合調查顯示,由于怕丟飯碗,拿不到加班費的七成勞動者選擇了默默忍受。即使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既費時費力,又會遇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難而無法勝訴的困局。在此現實語境下,有多少勞動者愿意冒著這么大的風險而拿起法律武器去維權呢?
其實,休息日,特別法定節假日獲得加班費,是所有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加班費的發放,不是用人單位的恩賜,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從這個角度上講,有關監管部門應該給力,讓加班費不能停留在紙上,而應該把這項“寫在紙上的權利”落實到勞動者的手上,甜在勞動者的心頭。畢竟,從《憲法》到《勞動法》,勞動者的權益白紙黑字,字字珠璣。特別是在我國這個法制日益健全的國家里,依法執政,依法辦事,是用人單位的一條基本行為準則。如果諸如加班費、帶薪休假等勞動者的基本權力都不能落實,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小,踐踏了法律,讓法律制度成為“畫餅”而導致權力壓倒權利,才令人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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