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有助厘清網絡言論邊界
www.fjnet.cn?2013-09-10 07:40? 兵 臨?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兩高”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厘清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網絡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有助于全國統一懲治標準。 懲治網絡謠言再出重拳。日前,“兩高”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即可構成誹謗罪。 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遵循立法精神與原則,對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進行適配性的規則指引,以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法律評判不一致。優良的司法解釋,乃是杜絕法律實施運動化狀態的重要機制,特別是在刑事領域,它能夠防范刑事執法機關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將犯罪追訴活動導入法治化軌道。 自公安部門開展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以來,我國網絡秩序得到好轉,但同時也引發了一些擔憂。隨著各地“抓謠”人數不斷上升,網絡犯罪行為如何準確界定?打擊網謠會否“跑偏”而傷害到網絡反腐?相應罪名是否會在特殊時期被濫用?化解這些擔憂,根本上在于為刑事執法確立統一性標準,將懲治網絡謠言納入法治正途。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兩高”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厘清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網絡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有助于全國統一懲治標準,防止打擊失偏失準造成公民權利自由的損害。同時,司法解釋也會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執法,準確區分刑事犯罪行為與治安違法行為的界限,避免運動式執法中出現的隨意升格處理現象。 回到司法解釋本身,以謠言的點擊和轉發量作為入罪的標準,合乎定罪中對社會危害性的考慮。因為在形式上,我們只能根據點擊和轉發量來認定謠言的傳播范圍,進而評估其社會影響。同時,司法解釋者強調,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不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化解了人們對限制網絡反腐的擔憂。 當然,任何司法解釋在提供精準可操作性規則的同時,都不可能照顧到司法實踐中所有的情況。例如,對于本次司法解釋中的“轉發”次數,網站后臺也能人為操控,利用軟件就能輕易改動,這對定罪標準提出了特殊值得考慮的情形。又比如,誹謗罪在刑法上主要是自訴案件,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能公訴,對此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將這些因素都考慮到了,就會獲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正如新華社評論所言,“刑罰是‘最后的手段’,動用刑罰定要慎重。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枉不縱,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表達”。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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