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祁門縣年初發生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面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賠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家屬不承諾放棄追究責任人的請求就不予賠償,引起家屬強烈質疑。 在中央“反四風”、狠剎大吃大喝風的現實下,公務喝酒居然還在繼續,以致又有一人“因公犧牲”。不過,此事的看點還不在公務接待“喝酒死”上?!昂染扑馈边€能按“因公犧牲”的標準來賠償,如此處理不知有什么依據?要求死者家屬先放棄追究責任人再談賠償,是為了保護哪些人?公安局稱“為其他民警墊付追償款”,墊付款項從何而來?事情已過半年,幾名責任人籌了多少錢? 依我看,既然賠償事宜雙方談不攏,不如直接就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讓參與陪酒的人不僅承擔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也算給“反四風”提供了一個新鮮的警示案例。 今日主筆 李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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